教发〔2018〕28号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扩大竞赛覆盖面,提高竞赛的水平和质量,建立有效的竞赛管理与运行体制,切实使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与类别
本办法对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采取分级管理,级别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省级以下。
1.国际级赛事: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或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竞赛。
2.国家级赛事:是指由教育部、中宣部、团中央、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等各部委主办的参与面广的综合性竞赛;由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科协主管的一级学会主办的参与面广的专业竞赛;由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二级分委员会或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中心联席会主办的竞赛;全国性学会主办的有影响力的赛事;其他影响面广、水平高的传统性、权威性赛事。
3.省级赛事: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赛事;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赛事;省级或区域性学会主办的赛事;其他学科专业背景较强的赛事。
4.省级以下赛事:是指低于省级的创新创业竞赛赛事。
本办法对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采取分类管理,类别分为A、B 两类。
A类竞赛是指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系统、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系统中重点统计的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白皮书(2012-2017)》所使用的竞赛。具体竞赛项目见辽宁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竞赛体系(A 类)。
B类竞赛是指除A类竞赛以外的创新创业竞赛。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教务处和团委)负责组织协调各项竞赛活动,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指导和检查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
2.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总结考核、表彰奖励、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3.广泛宣传、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4.根据本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总体情况,制定全校当年创新创业竞赛的经费使用计划。
(三)各学院职责
1.统筹协调,做好本学院所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赛事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2.负责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
3.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准备、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
4.开展本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的总结及表彰奖励工作;
5.创新创业竞赛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及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
6.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四)竞赛流程
1.年初,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当年创新创业竞赛的立项工作;
2.批准立项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主办单位为教务处或团委,承办单位成立竞赛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教务处或团委、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承办单位、参赛单位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承办单位在竞赛组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竞赛组织工作,流程如下:
(1)承办单位安排责任心强、熟悉竞赛的教师负责竞赛具 体事项的组织工作。
(2)起草面向相关学院学生的竞赛通知,上报教务处或团委,经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或团委正式下发。
(3)如竞赛是上一级竞赛的选拔赛,代表学校与该项赛事的竞赛组委会保持联系,掌握竞赛动态。
(4)接受学生的咨询、报名,开展竞赛培训,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
(5)如有需要,组织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6)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竞赛的组织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安排教师带队参赛。
(8)赛后,带队教师要做好竞赛宣传报道工作。
(9)带队教师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持原始票据到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10)每学期,按照要求组织填报“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并将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竞赛经费与奖励
(一)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以确保竞赛工作顺利进行。
(二)竞赛经费的支出以倡导节约、保障重点和鼓励先进为原则。A类竞赛全额资助,B 类竞赛资助额度根据本年度经费预算,由主管部门按照竞赛的影响力、受益面、往年获奖等级及数量等因素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对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1.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和文件为依据。
2.学校依据《辽宁科技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认定。
3.获得竞赛奖项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转专业、奖学金评定和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竞赛指导教师的奖励
1.给予组织竞赛相关学院一定的教学工作量,用于担任竞赛指导和组织工作的教师津贴,工作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2.获奖参赛队伍指导教师奖励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3.指导教师可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教学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原文件《关于印发< 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教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9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