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促进课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师资队伍、教材、教学仪器设备、试题库等各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校按照“重点建设、积极推广”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期扶植建设已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促进课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条 课程建设实行重点建设课程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学校重点建设课程主要面向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每2年组织一次立项申报工作,申请和受理的具体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五条 拟申报重点建设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课程连续开设3年以上。
2.课程内容应对我校同类课程的教师具有借鉴价值。
3.课程资源要求系统完整,能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等,包括:课程大纲、授课计划、教案或演示文稿等基础资源以及知识点/技能点(或教学要点)、重点难点指导、作业(自测)/试卷、教材、阅读参考资料目录、课程教学电子资源等组织教学活动必需的资源。
4.课程要通过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传播真实的教学,应注重课程资源建设与持续更新,保持课程的先进性。
5.教师应引导学生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网络在线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习者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第六条 重点建设课程申报评审由教务处组织,课程负责人填写相应申请表格,经学院(部)审核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拟建设名单,公示期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建设课程名单。
第三章 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建设课程必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及实现目标的课程建设计划;应突出重点,凝练特色,强化优势,尤其应加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加强师资队伍、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规范等建设,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课程建设要与高水平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由学术造诣高、授课经验丰富的课程负责人主持,逐步形成人员稳定、教学理念新、学术水平高的教学团队。
第九条 准确定位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优化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要适应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时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广泛吸收先进教学经验。
第十条 鼓励自编特色教材讲义,鼓励开发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组建配套的电子教案、电子图书、试题库、资料库、案例库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平台。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特色,结合不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形成案例式、项目讲座式、研讨式等多种途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学。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特点,探索课程质量保障机制和课程考试方法,完善课程质量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主持制定(或修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课程教材选用、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教学环节规范(教案、作业批改、考试、评卷等)建设等,并根据建设目标和计划,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重点建设课程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期满1年需接受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停止经费资助,取消其课程资格。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期满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不达标者,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对学院(部)所承担校级重点课程的管理,充分发挥课程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把课程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对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给予经费资助。课程建设专项经费按照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建设计划安排经费支出,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批后使用。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调研费(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20%);编印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购买课程建设必备的图书资料、教学简易设备或材料;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数字化资源建设与维护;编写教材,发表课程建设相关的论文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必要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建设与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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