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突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适应新时代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建设面向未来、适应需求、引领发展、理念先进、保障有力的一流专业,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升级优化原有专业,形成多学科结合、结构布局合理、适应性强的专业体系。
第三条 专业建设要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和目标定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差异化建设目标。改造、充实与提升特色传统优势专业,规范化建设新办专业,重点建设并扶植基础条件较好、学科优势明显、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专业。
第四条 优先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在相应专业依托和支撑基础上,立足辽宁,面向全国,既为冶金行业服务,又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在满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所需高新技术领域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领域设置本科专业。
第五条 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教育思想、一流师资和设备、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辐射作用、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品牌专业。
第六条 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使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条件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促进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办学基础和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能体现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专业;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关专业;密切与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联系,扶持、培育国家和地方急需专业,加强紧缺人才培养。按大类整合改造传统专业,拓宽专业口径。对社会需求量少、专业建设情况差、就业率低、社会评价较差专业,经整改后仍无较大改观,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九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办学定位,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2.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须的教学文件。
3.有相关学科专业作为依托,基本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及教辅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新专业设置审批程序: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每年发展规划处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发布专业申报通知,各学院按照要求向发展规划处提交相关材料。发展规划处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通过后进行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本科专业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需说明申请设置新专业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市场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3.专业带头人情况表。
4.授课教师情况表。
5.课程信息情况表。
6.教学设备情况表。
7.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学院是建设主体,实行学院领导下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目标与定位、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培养效果、专业特色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见学校《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制,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评选、经费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建设及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推荐参评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按照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建设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评审。国家级、省级专业项目年度检查和评估验收等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要大力支持专业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开展专业建设及综合改革。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分析专业建设存在问题,并适时向学校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定期进行校内评估,原则上每4年对各专业评估一次。凡有毕业生的本科专业须及时进行校内专业评估。评估内容及标准依据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校内专业评估的程序与方法步骤:
1.自评自建:各学院组织开展专业自评自建工作,按要求完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材料报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专家评估: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选定专家开展评估。专家组在审阅自评材料、听取专业建设报告、查看教学档案、召开座谈会、听课及现场考察等基础上形成考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
3.评估整改:专业评估现场考查结束一个月内,各学院应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报送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整改方案要针对专业评估意见和建议制定,并纳入专业建设。
第二十条 校内专业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论将与专业建设投入、学院考核等挂钩,作为学校规范专业建设、调整专业结构布局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或限制停止招生。校内评估成绩优秀的专业应积极申请开展相关国家专业认证(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新建专业,结合省教育厅专业评估要求,开展校内预评估,并结合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初省学位办学士学位评估工作,全面检查办学一个周期以来的建设成果,对未达到专业基本建设要求、教学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专业暂缓或停止招生。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对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的,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投入;对学校立项的专业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原则上按照学校年度专业建设经费预算投入。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经费必须用于本科专业建设,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科技大学普通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03〕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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