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发挥教学改革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推动作用,加大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力度,规范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工作管理,根据《2018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学改革应坚持推进本科教学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的总体思路,针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立足现有办学基础和特色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并在本科教学中实际运用,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程中发挥实效。校级本科教改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择优立项,注重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注重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本科教育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等有关学校发展的各个方面,具体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局部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工作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由教师自主申报,学院(部)遴选、择优推荐。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为扩大项目参与面,每个项目须组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团队一般为5—7人(含项目主持人),且团队成员具有明确的任务分工。项目组成员必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可参照立项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基础开展。申报校级本科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
2.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改革方案合理、可行。
4.项目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5.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和实施力量,在实施条件等方面有保障。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整合多个学院(部)、部门的研究力量联合申报教改项目,促进不同学科专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联合申请的项目需明确1位项目主持人。
第十条 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公布立项名单。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教改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成果总结、实践应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达成项目预定目标;及时、主动提交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及其相应的成果佐证材料;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做好项目推广。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校级教改项目具有监督、指导与管理责任;杜绝重复立项、重复建设,以及重立项轻结题、重研究轻实践的做法。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的研究质量,教务处委托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学项目中期检查的具体组织与安排,中期检查重在问题查找和经验交流,教改项目中期检查集中安排一次,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变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确认。擅自变更者,学校不予认定。
有以下情形的,须提出变更申请:变更项目主持人,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预期成果有重大调整,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等。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结题/验收一般每2年集中开展一次。教改项目研究期满,项目主持人需遵照项目实施计划积极、主动申请结题与验收,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学校审定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实施期满未参与结题与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学校将对此类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由学校统一组织。结题/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达到预期目标与要求,建设、研究成果丰富,且具有创新性与推广价值,该类教改项目可评定为合格;与预期目标及要求有较大差距,或项目未能真正实施,该类教改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优先用于项目成果发表等相关费用。教改项目经费使用由主持人按预算签字开支,经学院(部)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或私自转入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需在研究期内使用,超过研究期限,按照学校财务相关文件规定收回。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教学改革项目,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遵照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9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