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管理,推进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根据《辽宁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辽宁科技大学违纪处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寝室内务总体要求
整洁明亮、优雅美观、健康文明、和平安全。
寝室内务评分标准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按公共空间和个人空间划分,公共空间内务卫生责任人为值日生,个人空间内务卫生责任人为学生本人。
公共空间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地面(包括卫生间和阳台的地面)洁净无尘(满分 30 分)
(1)地面有纸屑、污渍、食品残渣、垃圾等,扣 3 分。
(2)地面、阳台等室内公共区域有烟头,无法明确吸烟者的,扣 25 分。
(3)垃圾篓内垃圾高于垃圾篓外沿,扣 5 分。
(4)地面打扫后垃圾未清理,扣 10 分。
(5)笤帚、拖布等扫除工具清洗不干净、摆放不整齐,扣3 分。
(6)卫生间便池、水池不干净,扣 5 分。
2.物品(包括卫生间和阳台所放置的物品)摆放有序,整齐统一(满分 30 分)
(1)寝室内存放烟灰缸(或类似存放烟灰、烟头工具),无法明确使用者的,扣 15 分。
(2)衣柜表面应干净无尘,违者扣5分。
(3)室内桌椅数小于床铺数的寝室,桌椅摆放有序,桌椅上物品摆放整齐,违者扣 5 分。
(4)室内桌椅数小于床铺数的寝室,书架内书本、物品等应摆放整齐有序,违者扣 5 分。
(5)空床位摆放物品的,应整齐、美观、安全,违者扣 5分。
(6)寝室内不能堆放酒瓶和塑料瓶等,违者扣 5 分。
(7)鞋子成一条直线紧密放置于鞋架上、床铺正下方地面上或阳台上,不得放于其它地方,违者扣 5 分。
(8)插线板、网线应排放整齐,离寝需断电,违者扣 5 分。
3.墙壁无灰网,无乱涂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等现象(满分 10分)
(1)公共空间墙壁有灰网,扣 3 分。
(2)在公共空间墙壁乱涂、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等,扣 3 分。
4.门窗(包括阳台和卫生间)洁净,玻璃明净(满分 30 分)
(1)寝室门张贴寝室成员信息、值日生表和课表等信息,违者扣 15 分。
(2)门窗应干净,不得乱贴纸张,违者扣 5 分。
(3)玻璃内侧面、窗槽、阳台拉门槽内不得有灰尘及杂物,玻璃外侧面不得有明显污迹,纱窗无明显的灰尘,违者扣 5 分。
(4)窗帘布应干净整洁,不得卷成一团, 违者扣 5 分。
02
个人空间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床铺整洁,被褥叠放整齐(满分 30 分)
(1)床铺侧面要清晰粘贴使用人姓名,违者扣 5 分。
(2)白天上课离寝时, 被褥叠放整齐,违者扣 25 分。
(3)床铺整洁,枕头、被子、毛毯等用品摆放整齐,违者扣 5 分。
(4) 白天蚊帐口、床帘应敞开,违者扣 3 分。
(5)床头、床架和床板上不得挂衣物、书包、绳线等,违者扣 2 分。
2.物品摆放有序, 整齐统一(满分 30 分)
(1)室内桌椅数等于床铺数的寝室,桌椅上要清晰粘贴使用人姓名,违者扣 5 分。
(2)严禁将烟头存放在寝室内,违者扣 25 分。
(3)寝室内存有烟灰缸(或类似存放烟灰、烟头工具),扣 15 分。
(4)室内桌椅数等于床铺数的寝室,桌椅摆放有序,桌椅上物品摆放整齐,违者扣 5 分。
(5)室内桌椅数等于床铺数的寝室,书架、综合柜等家具应干净无尘, 其内书本、物品等摆放应整齐有序、有层次、美观、安全,违者扣 5 分。
3.墙壁无污渍、灰网,无乱涂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等现象(满分 10 分)
(1)床铺区域墙壁上有污渍、球印、灰网、乱涂、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等现象,床铺归属者扣 5 分。
(2)墙壁张贴字画内容应健康、美观,违者扣 5 分。
4.不得使用禁用电器、吸烟、饲养宠物(满分 30 分)
(1)不得存放、使用电压转换器(变压器),违者扣 25 分,并给予使用者相应纪律处分。使用者不明确的,由学院调查核实。
(2)不得存放、使用超过限电标准的电器,违者扣 25 分,并给予使用者相应纪律处分。使用者不明确的,由学院调查核实。
(3)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存放、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 烛等,违者扣 25 分,并给予使用者相应纪律处分。使用者不明确的,由学院调查核实。
(4)严禁在公寓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违者扣 25分,并限期 1 天内妥善处置宠物。
(5)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违者扣 25 分。
附则
(1)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按公共空间和个人空间分别评分, 满分分别为 100 分, 分为三个等级, 100-90 分为优秀, 89-80 分为合格, 79 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2)内务卫生检查评分等级为优秀的,给予校级通报表扬,在学生素质拓展考评成绩中加 1 分/次;评分等级为合格的,学院 督促改进;评分等级为不合格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在学生素质拓展考评成绩中减 1 分/次。
(3)卫生检查过程中, 由于私自换锁等人为原因造成检查人员打不开门,本寝室的全体寝室成员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4)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5)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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