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及《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为端正学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对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约束与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将用于作弊的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
(三) 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曾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考试作弊或违纪的;
(六)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作弊的;
(二)以课桌、身体等为载体,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三)传递或接受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利用电子计算器或文曲星等现代记录手段进行作弊的;
(五)偷看、照抄别人答卷的;
(六)将试卷举起或放在桌子两旁为邻桌同学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经警告无效的;
(七)将手机带进考场并处开机状态的;
(八)用于外语听力考试的耳机、收音机、随身听等接收设备在听力考试结束后仍未摘下,警告后再犯的;
(九)替别人答卷的;
(十)阅卷时被确认雷同卷的;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十二)开卷考试互借考试笔记、书或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
(十三)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四)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的;
(二)将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带进考场的;
(三)私换考试名片或座位的;
(四)互相或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
(五)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与未交卷人说话的;
(六)有传递考试信息可能的异常动作(指反常的重复性动作),警告后再犯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卷或不在指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的;
(二)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说话的;
(三)直接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考试内容);
(四)自带草纸的;
(五)考试结束时不立即停止答题的;
(六)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七)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巡视)人员确认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及时向考务组报告。对应本细则第一、第二、第三条行为的考生应立即中止其答卷,监考(巡视)人员需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并将考生和相关证据送交考务组。
(二)考务组应立即与监考(巡视)人员和考生共同确认违纪或作弊事实及情节,并需由两名及以上的证明人在认定材料上签名。考生本人应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过程如实书面描述并签名,如情况属实,而考生拒绝签名的按认定事实处理。
(三)如经考务组和监考(巡视)人员共同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情节不清楚、事实不充分,应立即允许考生回到考场正常参加考试,并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
(四)辽宁科技大学MBA教育中心审核相关材料,根据考生的违纪或作弊事实及情节,依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下文通告进行拟处理,并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条 考生对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或违纪研究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应本细则第一、第二、第三条行为的考生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视认错态度和表现决定毕业前是否再给一次考试机会。
(二)对应本细则第四条行为的考生考试课程卷面成绩扣减5-10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的各种考试。
(二)本《细则》由辽宁科技大学MB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MBA教育中心
2023年9月
CopyRight 2019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