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辽宁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必修课程成绩达到70分;补考及格的核心课程不超过2门。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辽宁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要求及过程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课程成绩,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5)申请人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学位分委员会
第八条 MB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8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MBA教育中心确定,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我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2)审批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答辩材料;
(3)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MBA学位的建议;
(4)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5)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的申请者,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加投票人数至少为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获参加投票人数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一条 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十二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
辽宁科技大学MBA教育中心
2023年3月
CopyRight 2019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