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精神,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全市各类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鞍山市高层次人才包括: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需符合《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凡2018年6月21日以来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中,中直、省直单位申报的人才须为领军人才层次),以及本地成长为领军人才的,均可通过人才所在单位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须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和在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自主创业的,需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引进起始时间以企业在鞍注册时间为准。上述人才均需承诺在鞍就业创业5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对申请认定的引进人才、本地人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审查情况和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或各地区人才办,主管部门或各地区人才办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初审。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市人才办。
(三)联合评审。市人才办按认定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对按认定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重点,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突出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突出核心技术在鞍应用、科技成果在鞍转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在鞍体现,实行差别化评价人才,防止出现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
(四)审定及公示。市人才办提出高层次人才呈报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审定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及发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相应人才,颁发人才认定证书和“钢都英才卡”。
(六)入库。经认定的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已认定的领军人才名单报送至市委政研室,由市委政研室负责择优推荐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2)。
2.人才就业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社保机构开具的人才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此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协调市社会保险局提供);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截至申请当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3.申请人相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近期一寸白色背景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
4.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属外国籍专家的,需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二)其他证明材料
1.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需提交权威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
2.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学术技术骨干专家,需提交所在学科、实验室等系“国家级”的相关凭证,以及担任学术技术骨干的相关凭证。
3.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需提交权威部门颁发的职务聘书等相关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需提交相应职务聘任凭证。
5.在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或总部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的,需提供原单位系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凭证及担任职务的聘书、工作合同等相关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6.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需提供国家级教练员证书、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凭证、原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档案材料。
7.认定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属地原则,支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若干政策》中的相关政策待遇,对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相关待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考核结果存入人才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认定,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收回认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影响其作用发挥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各职能部门要对人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把关,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如出现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
2.《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
附件1
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
鞍山市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基础人才三大类别,其中,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具体标准如下。
一、领军人才。指拥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鞍山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QR”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学术技术骨干专家,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5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企业总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省级优秀专家、辽宁省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层次专家、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辽宁省优秀企业家、辽宁工匠,辽宁省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高端人才。指具有优良教育和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当专业技能,行业认可度较高的优秀人才。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D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具有岗位要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境外学历),具备较强研发、实践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某种特殊专长,业绩比较突出,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E类:高级管理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营销策划和经营管理等能力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管理人才。
F类:高级技能人才。包括具有岗位要求的国家一级以上职业资格,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精湛的工艺和生产技术,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业绩比较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技能人才。
三、基础人才。指具有一定的教育和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具体分为四个方面。
G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具有岗位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业绩比较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H类:技能人才。包括具有岗位要求的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业绩比较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技能人才。
I类:实用人才。将自身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应用到生产一线,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果,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专业型劳动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实用人才。
J类:储备人才。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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