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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和《关于构建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有效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的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 解决领军人才住房,主要采取发放购房补贴方式;解决高端人才住房,主要采取发放租房补贴方式。

  第五条 人才申请住房的条件。

  1.领军人才须在鞍购买商品住房。

  2.高端人才须在鞍租赁房屋。

  第六条 按照《若干政策》规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1.领军人才。对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产权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房或100万元购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产权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房或60万元购房补贴。对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按高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其中,需要提供住房的,其标准按不超过本层次对应享受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2.高端人才。为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提供5年期租房补贴优惠政策。高级人才租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高管人才为80平方米、专门人才为60平方米,分别按市场租金的70%、50%、30%给予补贴。市场租金标准按照所租房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平均价格执行,由市住建委负责提供。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款一次性发放,仅限购买商品住房且只能享受一次;租房补贴款每满一个考核年度发放一次。购房补贴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款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市人才办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申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人才在岗情况进行核实,加强资格条件的复核,避免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不直接发放给本人,在其购买商品住房时抵顶购房款。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高于或等于应得购房补贴时,按相应的购房补贴额予以结算;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低于应得购房补贴时,按实际购房金额予以结算。

  第十条 领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后,购房补贴款对应部分产权先行划到市国资委名下,由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暂为保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年后,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领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协调市国资委将商品住房产权变更至领军人才本人名下,所需费用由领军人才承担。

  第十一条 任期内被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情形严重的,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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