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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嫩江市人才引进办法

            嫩江市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一支能够支撑我市实现全面振兴的人才队伍,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嫩江振兴崛起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国家级荣誉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级荣誉获得者;黑河市级拔尖人才、黑河市级学科带头人;

  (二)符合全市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需要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一批次(含提前批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具有同等学历的留学生);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二批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具有同等学历的留学生);

  (六)医疗卫生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二批次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含教育部认证的具有同等学历的留学生);

  (七)其他需要引进的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第三条第(一)(二)(七)款规定的引进对象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在28周岁以下。引进医疗卫生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在引进范围内。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引进人才纳入全市事业编制管理。编制管理部门设立人才引进周转编制。

  第六条 对引进符合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30万元补贴;“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20万元补贴。

  第七条 为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一批次(含提前批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婚前周转房。

  第八条 在嫩江租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00元/月;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一批次(含提前批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500元/月。

  第九条 鼓励和选派优秀人才定期到专业院校培训深造或业务进修。入学前与单位签订毕业后不少于5年工作合同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后报销学费。如不能履行合同,退还报销学费。所需资金按单位现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条 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的限制,可聘任原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可随调随迁,原则上按照原工作单位性质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对引进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七)款的,按照“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引进。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

  (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有引才需求的,报组织人社部门汇总形成《嫩江市XX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编制部门审核出具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后,在嫩江政府网、嫩江先锋网、嫩江智慧党建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同时发布,公布拟引进的职位、对象、条件和程序。

  (二)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填写《嫩江市引进xx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报名资格审查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及业绩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确定面试人选。

  (三)面试。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用人单位进行面试,面试形式可根据岗位要求实际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课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组织考核。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对面试合格人选进行组织考核和政审。考核和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引进资格,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或缺检者取消引进资格,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拟引进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由人社部门、编制部门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相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凡引进的人才服务期限均不低于五年。引进人才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补贴在最低服务期限五年内按年度平均发放。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确保全市人才引进工作顺畅运行。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并取消相关待遇:

  (一)提供虚假信息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及因引进人才过错,与原工作单位存在重大经济纠纷的;

  (二)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履行义务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