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将学校党委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水平,结合学校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教辅部门以及直属各单位处级(不含)以下管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对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纪委综合监察室、纪委审查调查室、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组成的辽宁科技大学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综合监察室、纪委审查调查室。
第五条 工作小组对管理服务人员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受理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权限并针对其工作作风问题,进行调查并报工作小组讨论会商形成处理意见;党政办公室、机关党委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的个人工作作风问题台账,将工作作风问题作为管理服务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依据,纳入年度考核中;纪委综合监察室、纪委审查调查室对工作作风问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所辖部门、单位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作作风问题同管理服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细则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作风问题处理
第七条 管理服务人员要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争做岗位先锋、工作模范。
第八条 管理服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予处理:
(一)工作期间有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二)不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有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等行为;
(三)无故缺席本单位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的行为;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工作任务的行为;
(五)对师生提出的合法合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等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公道、不正派的行为;
(七)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危害校园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安全等不当言论的行为;
(八)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以及在重大紧急、突发公共事件时期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职尽责的行为。
第九条 管理服务人员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三)存在第八条规定行为1次且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四)同一年度,存在第八条规定行为2次且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本单位、部门的作风问题实施细则作出相应处理,取消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三)同一年度,存在第八条规定行为3次且情节较轻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基本合格;
(四)同一年度,存在第八条规定行为3次以上且情节较轻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行为在师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不合格,同时还要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五)有涉及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负面清单问题的行为,按《辽宁科技大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其他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移送相关专门机构查处。
第十条 学校直属各单位所辖管理服务人员出现工作作风问题的,扣减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由工作小组从一岗双责角度对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追责。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可以通过书记校长信箱或专门电话、电子邮箱反映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电话:0412—5928097,电子邮箱:lnkdjw@ustl.edu.cn。工作小组也可通过不定期检查等不同形式主动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对师生员工反映问题是否受理给予明确答复。对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但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问题反映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发现问题及受理反映问题后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工作小组转来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线索1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认定、处理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认定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者整改不彻底等情况,扣减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数。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将问题处理材料、问题处理初步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审议相关单位处理初步意见,形成问题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问题处理决定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辽宁科技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工作小组所做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应做出维持处理决定的申诉意见。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工作小组所做处理决定不符合规定,应做出要求工作小组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做出新处理决定的申诉意见。申诉处理一次终局,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组织员和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作风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