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辽宁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检查、总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防止独断专行,“一言堂”;
(二)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工作,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分党委书记负责召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每年的述职述廉。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解决分管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五)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二条 分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党委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校党委部署,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每学期至少集中进行一次),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对反映本院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问题和纪委交办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
(六)配合学校党委组织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七)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他领导成员或所属党员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他行政领导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根据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具体抓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 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廉政建设同本单位工作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四)对本单位的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发现问题亲自过问,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掌握本单位的廉政情况,对反映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枝报告;
(六)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他领导或下属干部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副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端正党风,廉洁从政,坚持党性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所分管工作范围的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
(二)协助分党委书记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分管工作范围内党员干部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行政副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廉洁勤政,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严格教育管理;
(二)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
(三)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