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委发〔2015〕28号·2015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断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按照党章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及上级纪委关于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
(二)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作为校院两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建崇廉风尚。
(四)深化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不断强化党的纪律观念,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畅通师生诉求反映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五)选好用好干部。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及干部选拔任用纪实、责任倒查等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措施。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报告、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配套制度。深化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权力阳光、透明运行。
(七)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助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责必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其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并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任务。
(二)亲自组织推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和案件亲自督办。
(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监督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等。
(四)当好廉政表率。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作好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分管责任。协助学校党委书记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每年定期分析、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指导。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督促检查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廉洁自律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等活动,推进学校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四)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持续形成强大震慑。
(五)强化监督问责。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二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注意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六)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损害师生利益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明确学校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监督执纪配套制度和内部监督相关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切实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学校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在遇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应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年底,学校党委、纪委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必须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校党委、纪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分别听取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底,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结合年终工作考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等,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述责述廉,并接受群众评议。强化检查考核,学校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学校二级党组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案发情况及民主评议情况,约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好、履行好、落实好主体责任,全面领导和推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试行)》(委发〔2015〕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