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
制度规章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4-09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委发〔2018〕22号·2018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具体要求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全校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第三条  问责实施工作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二章 问责主体和对象

 

第五条  问责实施工作由学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二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第六条  问责对象是全校二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问责要分清责任。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及时检查督促,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

(二)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对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相关规定要求不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实效性不强,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教育安全稳定失职失责,在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

(二)研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包庇护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违纪问题失察失教、失管失究,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问题事项或者信访举报事项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案件查处的。

第十一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在抓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等方面工作缺位,问题突出、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没有把抓好党建作为主业、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主责,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问题严重的;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照分工抓好全面从严治党有关任务的落实,不认真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分管范围违纪违规问题多发或涉及人员较多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的;

(五)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没有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不力,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任不担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党内监督乏力,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七)对巡视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执纪执法工作等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二条  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失职失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入学考试、招生转学、学生管理、教育教学、学位授予、学校管理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职责范围内问题多发频发,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在教材编写、引进、审查、使用和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监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学生资助、基建工程、校办企业、评估评审、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四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问责实施

 

第十六条  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对二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八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根据调查结果作出。

对二级党组织,学校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除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外,问责应当形成《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问责决定生效时间从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受到问责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适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党的问责工作。学校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学校党委做好问责日常工作,参照执纪审查程序调查处理问责案件。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党的问责工作的实施,严格遵循问责启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等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委发〔2018〕22号)废止。此前学校有关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