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科大纪发〔2020〕23号·2020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全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会由学校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纪检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条 纪委全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选举纪委书记和副书记,报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
第七条 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专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听取违纪案件查处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审议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委、上级纪检机关提出的重要请示或工作报告。
第十条 通报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纪委委员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审议其他应由纪委全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次数不少于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纪委全会原则上要求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特殊情况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纪委全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纪委全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综合监察室、纪委委员提出,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纪委全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与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九条 纪委全会做出决定或决议,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纪委全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到会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纪委全会的会议组织筹备以及相关文件的起草、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会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会风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时长,明确围绕会议主题,确保决策质量。纪委委员应按时出席纪委全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纪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和作出的工作安排,综合监察室要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纪委全会的决议、决定,纪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在行动上违背纪委全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纪委全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在纪委全会上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综合监察室处置,事后及时向纪委全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综合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