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二级单位纪委工作暂行办法
(科大纪发〔2020〕29号·2020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化学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关于调整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通知》(委发〔2020〕2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纪委是学校党委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设有党委的学校二级单位,原则上应设立纪委。二级单位纪委实行任期制,与同级党委任期一致,换届与同级党委换届同步进行,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纪委设书记1 名,委员3 名(含纪委书记),党员、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设5 名委员。纪委书记由所在单位党委副书记兼任,没有党委副书记的由二级单位党委委员中的班子成员兼任。纪委书记人选的提名、考察和调整,应事先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再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和党内有关任免规定办理。纪委委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人员。
第五条 二级单位纪委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协助同级党委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进行廉洁修身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四)受理师生员工和群众来信来访,核实处理一般问题的信访,对反映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重要信访和线索问题,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学校纪委报告。
(五)维护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举报、申诉,针对提出的问题,协助同级党委及时解决处理。
(六)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以及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情况,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七)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八)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并在会上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九)完成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三)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经常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汇报工作;协助同级党委上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信息;及时化解涉及干部廉洁自律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协助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做好本单位党员违规违纪案件、本单位教职工违反政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受处分同志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协助学校纪委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指导本单位召开讨论党员纪律处分的支部大会。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员违纪违规的投诉、举报;支持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作风作斗争。
(七)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八)完成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二级单位纪委工作机制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决定。实行报告制度。每年要结合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报学校纪委,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告1 次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委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积极支持纪委依纪依规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