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校发〔2023〕58号附件
辽宁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
及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励研究生勤奋向上、求实创新,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位论文申请人,一般应为我校各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基本原则是:积极鼓励,严格考核,注重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四条 申报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条件:
(一)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在读期间以其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辽宁科技大学研究成果分类分级认定办法》(2022年版)中规定的V类中文核心以上学术论文,或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共计不少于两项;
2.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三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之一;
3.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依托国家级科研课题,并在课题研究中完成了重要工作,取得了独创性成果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以上成果均需以辽宁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条 申报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条件:
(一)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在读期间以其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辽宁科技大学研究成果分类分级认定办法》(2022年版)中规定的V类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或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批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一项;
2.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三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之一;
3.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依托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并在课题研究中完成了重要工作,取得了独创性成果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以上成果均需以辽宁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条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一般每年进行2次,名额不超过应届研究生总数的百分之五,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表》,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报研究生院进行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得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赞成票者方为通过。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学生给予500元现金奖励。
第三章 辽宁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择优推荐办法
第八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为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包括涉密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 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具体组织进行。
第十条 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原则上从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产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3—5名同行专家对拟推荐论文评议打分,将论文评议结果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省学位办下达的推荐名额,择优推荐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按每人10000元奖励,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按每人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要确保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并承担由材料不真实性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和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对其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同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及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办法》(综发〔2020〕43号附件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