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和《辽宁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收费是指自费到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到我校学习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若遇到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学费(单位:元/人民币)
(二)学生住宿费用(单位: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学宿费的收费,必须使用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用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七条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缴费所采用的计价结算货币种类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进行学费汇款,我校将对外提供美金账户(Account Holder: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aoning,Bank Name: Bank of China Anshan Branch,Bank Account: 306464426768,Swift Code: BKCHCNBJ82D)供来华留学生汇入学费住宿费,美金结算汇率以银行实时汇率为 准,多退少补。
第八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一)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按照一学年的学费标准收费。
(二)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于每学年开始时一次性收取。
第九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收取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的住宿费于每学年开始时一次性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以按学期缴纳住宿费。
(二)来华留学生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月计退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结算。
第十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缓缴学、宿费及恶意拖欠学、宿费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原则上不予缓缴。
(二)来华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学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三)对于严重拖欠学、宿费的情况,根据学生签证期限给予其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经费核算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二)来华留学生学、宿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和省级部门预算,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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