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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1-04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尊重、维护捐赠方和学校双方权益,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热情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募集捐赠,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发挥捐赠款物最大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捐赠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方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四)遵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类别:

(一)接受捐赠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房地产、建筑物、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工艺品、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款分为限定性捐赠(捐赠方明确用途的资金)和非限定性捐赠;

(三)基金类捐款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辽宁省辽宁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辽宁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为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运作和管理资金。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一)策划、联络捐赠(慈善)项目;

(二)代表学校签署捐赠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三)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四)完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五)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落实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校友与对外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与合作办)是负责学校的校友工作、基金工作的部门。学校授权其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任务:

(一)广泛联络校友、合作单位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为学校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各地方校友会开展募集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三)对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捐赠协议中各方权责的落实,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

(四)提出对学校募集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的建议方案;

(五)对捐赠方进行鸣谢;

(六)具体负责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学校的募集捐赠项目由校友与合作办牵头,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与捐赠方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校友与合作办拟订捐赠协议,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须签订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代表学校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辽宁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所募捐赠款项均须纳入“辽宁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向捐赠方提供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捐赠收据。

第十一条 实物捐赠应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并报基金会备案,实物捐赠的入账价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社会捐赠(资金或实物)均须填写《辽宁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入账登记表》。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进展,履行捐赠协议中捐受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直至项目终止结项。

第四章管

第十四条 获捐款物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建设、慈善活动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等,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所有获捐款项均应按学校规定进入基金会账户,基金会根据资金用途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类捐赠资金的使用:

(一)基建类捐赠款由基金会转拨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捐赠协议管理;

(二)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捐赠协议的规定由受赠单位指定负责人签字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

(三)非限定性捐赠由校基金会统一运作管理,所得将用于学校指定项目的开展和推进。

(四)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需要基金会会同相关部门设置重点资助的项目,由所需单位申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除奖助学金外,以辽宁科技大学或捐赠方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本金不得少于2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委托基金会管理的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第二十条 捐赠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方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金使用单位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款。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凡向辽宁科技大学捐赠款物,均颁发捐赠证书,将捐赠方列入名册存档,并定期发布在基金会网站等信息平台上。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物达一定数额,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为学校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教育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物、基础设施、研修基金、奖助学金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学校和捐赠方双方协商,可按如下原则给予冠名:

(一)捐赠项目冠名必须符合大学校园文化的氛围与特点,不得有损学校的声誉;

(二)所有捐赠项目冠名均须报学校审核同意;

(三)接受捐赠的建筑物冠名标识的式样、材质、位置等均须由国资处和后勤与基建处会商核定,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作、安放。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募捐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募集所得捐赠资金,在学校的统筹管理下,可优先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但不得用于人员的福利发放。

第二十八条 涉及捐赠的荣誉证书均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辽宁科技大学或辽宁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科技大学校友与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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