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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辽宁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综发〔2020〕43号附件4

 

辽宁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水平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外文摘要;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分为70分及以上。

(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原则上应在省级以上期刊或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含录用)1篇与其学位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鼓励在中文核心期刊及更高级别期刊上正式发表(含录用)与其学位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参照执行。论文署名原则上导师应为第一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则导师须标明为通讯作者;不论作者署名排位如何,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辽宁科技大学。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学术成果要求,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

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应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实践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各学院根据相关学科(专业)特点并参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向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由导师负责组织开题报告会,须聘请3—5名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听取研究生的口头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开题报告通过者可继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开题报告,第二次仍未通过者给予学业预警。开题报告的时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但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第七条  论文要求文字精练通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论文撰写格式应符合《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在举行论文答辩前,须由导师负责(双盲评审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聘请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原则上论文评阅后,若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答辩,本次申请无效。若学生及导师提出复议,由学院至少3名同行专家签字同意复议,研究生院另增聘2名评阅人,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其成绩将认定为“不合格”,则本次申请无效。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填写《辽宁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与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进行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字,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答辩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研究生院将在申请日期截止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答辩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应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除有保密要求外,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当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学位论文通过时,答辩委员会方可做出建议授予该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然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

第十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填写在《研究生硕士学位审批表》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3月和6月召开会议,审议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事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未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出复议。有特殊理由的学位申请者,可在1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复议后仍未通过,则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学位授予日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的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中给予明确。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综发〔2018〕20号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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