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
综发〔2020〕43号附件3
辽宁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科博士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水平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外文摘要;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分为70分及以上;
(六)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外文学术期刊或国际会议论文集上正式发表(含录用)3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期刊上发表且被SCI或EI收录。论文署名原则上导师应为第一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则导师须标明为通讯作者;不论作者署名排位如何,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辽宁科技大学。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博士研究生授予学位学术成果要求,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由博士生导师负责组织开题报告会,须聘请3—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博导、教授(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组成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听取博士研究生的口头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开题报告通过者可继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开题报告,第二次仍未通过者给予学业预警。开题报告的时间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但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不得晚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论文撰写格式应符合《辽宁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过程中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由导师根据博士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但一般应于入学后的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生须将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面材料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同意后,召开中期检查报告会。报告会由博士生导师聘请3—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博导、教授组成中期检查报告评审小组,听取博士研究生的口头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对完成工作量较少或阶段成果较少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者(如论文选题不当或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等),须要求导师指导其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第四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正式答辩前3个月,由导师负责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委员由3—5名相关领域的博导或教授组成,预答辩委员须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审查,重点检查论文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及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等现象,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以评议的方式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意见;对有争议者,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预答辩通过后,在正式答辩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答辩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由研究生院组织聘请3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对论文进行评阅。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其成绩将认定为“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按手续另增聘2名评阅人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其成绩将认定为“不合格”,则本次申请无效。对需保密的论文,须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与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进行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字,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答辩委员(含主席)至少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应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除有保密要求外,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当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学位论文通过时,答辩委员会方可做出建议授予该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审核,对于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暂缓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该生的学位授予事宜,并延期提交至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授予博士学位。
第五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
第十八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填写在《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3月和6月召开会议,审议博士学位授予事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得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未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出复议。有特殊理由申请者,可在一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复议后仍未通过,则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经一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日期。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博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综发〔2018〕20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中路189号 邮编:114051
邮箱:lkdyjsyzhb@ustl.edu.cn
微信公众号:我校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