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
综发〔2018〕11号附件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我校正式录取后,方能入学。新生应凭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是否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其户口、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或原单位、家庭所在地。
第五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或入伍参军不能入学就读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身心状况,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因入伍参军需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入伍批准书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服役期满后两年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手续的时间起二周内完成手续办理,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培养及奖助等政策按照入学报到年份实施的政策执行。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执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缴费,经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正常教育活动,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研究生在正常的课程学习期间,主要由任课教师负责对其进行课堂考勤;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主要由导师负责联系和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活动(课程学习、实验、调研、学术活动等环节)或非节假日因故离校者,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可能用其它有效方式告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导师或研究生管理人员,说明本人因故请假的事由和期限,同时必须在事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陈述理由,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请事假或病假应由研究生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辅导员签署意见,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需要,外出实践、调研、实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学习等原因请假,一般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的时间限制,但应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人员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正常的学习期间无故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特殊兴趣和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经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检查证明(特殊情况者,就医检查医院需经学校同意),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六)办理休学创业的学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跨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之间差异较大的。
第十五条 教育部、辽宁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转出专业研究生导师、转出专业所在学院、转入专业研究生导师及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应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对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接受我校面试和体检,面试和体检合格的,经拟转入学科专业研究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对转出学生,本人需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请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再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后,再办理转户口手续。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研究生院将拟转学研究生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学校文件正式行文,并在行文3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前已取得学分课程有效,但应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普通招考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普通招考的定向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自硕士入学日期起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经批准,列入学校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培育对象的研究生可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休学。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经批准,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可按学期、学年办理。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退出住宿,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保存,无须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于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病,往返路费自理,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及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复学,并按期报到注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学生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二)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旷课两周及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弃学不归连续超过两周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经导师、辅导员及学院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报送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领导。自愿申请退学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院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研究生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给退学的研究生的,在校内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般从校长办公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并且应该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的相关手续。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研究生,由学校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内完成学业。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自硕士入学日期起算);法律硕士(法学)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5年。
休学的研究生,其毕业(结业、肄业)时间根据休学期限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顺延。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者经短期延长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果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修业期的,须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学院同意,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3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修业期以学期为单位,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及其他待遇,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
学习年限届满,研究生没有按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完成毕业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批准,重新举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申请进行第二次毕业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允许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但其在校学习(指正式入学报到后的学习期限)的年限: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低于2年,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研究生本人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习年限届满或退学时,仍有课程考核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未通过,但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者,予以肄业;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我校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研究生在校期间要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学校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第二专业学位学习,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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