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团员应主动缴纳团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2元。
第二条 各团支部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各学院团委每年3月、9月10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所收缴的团费全额交到校团委,由校团委统一全额上缴校财务处。各学院团委上缴团费的同时,向校团委提交报告单,注明团费收缴的金额、人数、时间和缴费率。校团委将依据报告单对各学院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校团委按照团省委团费收缴管理规定,向团市委、团省委足额缴纳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八条 各学院按所缴纳团费的50%作为团的活动经费。经费使用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统一审批,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九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二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台账,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晰。
第十六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院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共青团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