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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请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次   

鞍山市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请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落实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租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租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且本人没有住房的。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四条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由本人向工作地或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社区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五条  社区对申请公租房家庭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动迁手续等情况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办。

第七条  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召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组成员进行终审,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电脑随机摇号排序公证后,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15天,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登记,通过电脑随机排序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轮候顺序。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提起申诉。对符合条件并成功申请公租房的,形成名单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三章  所需材料

第八条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四)申请人单位出具就业证明和申请人的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住建局

联系人:王树全

联系电话:0412-5260722


本材料转载于鞍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