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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 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和《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辽工发[2017]48号)精神,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福利费,确保工会经费惠及职工群众,经2017年10月24日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特制定学校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标准暂行规定。

一、福利费的来源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提取福利费,用于慰问、帮扶职工。福利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福利费的管理

福利费由学校工会负责管理与使用,并对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籍在岗会员职工。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在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全年发放“节日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0元。

2.为会员职工生日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同等价值的生日慰问实物券,人均标准不超过150元。

3.在会员职工到龄退休时,为退休会员发放纪念品,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

4.在会员职工结婚时,给予一定的慰问品(不含再婚),发放标准单职工不超过300元,双职工不超过500元。

5.会员职工去世时,给予1000元慰问金;会员职工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发放500元慰问金,多名子女在我校工作的只补助一人。

6.会员职工患病住院治疗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元,患大病住院并手术的职工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0元。

7.元旦前对困难会员职工开展走访慰问,会员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视致困情况酌情予以帮扶,一次性发放500—1000元困难补助。

五、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1、国家法定节日慰问品以及会员职工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发放由工会研究,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按相关民主程序监督执行。

2. 会员职工到龄退休,由人事处提供名单,由校工会统一为退休会员职工发放纪念品。

3. 会员职工结婚,本人提供结婚证书,到工会领取慰问品。

4. 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分工会主席报告校工会,办理慰问金。

5、患病住院或手术职工,凭医院诊断和病历到工会办理慰问金。

6. 困难补助发放。由困难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审核批准,校工会每年元旦前办理一次。

六、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辽宁科技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标准规定》(我校工发[201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