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约束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多年来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且行为严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中由他人代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手机或具有接收功能器材进行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试题或试题答案;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组织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被发现的;
(二)以课桌、身体等为载体,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被发现的;
(三)互相传递考试信息或答案的;
(四)利用电子设备等记录或播放手段进行作弊的;
(五)偷看、照抄别人答卷的;
(六)为别人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的(包括被动者不及时报告的情形);
(七)将手机或具有通讯联络工具带进考场的;
(八)阅卷时被确认雷同卷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开卷考试互借考试笔记、书及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
(十一)在试题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的;
(十二)其它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不允许参加开学初免费补考考试,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
(三)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士学位授予的限制按《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私自变更监考人员指定座位;
(二)互相或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
(三)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与未交卷人说话的;
(四)有传递考试信息可能的异常动作(指反常的重复性动作),警告后再犯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开卷考试学生答卷上有粘贴笔记、书及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考试严重违纪的学生,给予考试课程以零分记处理。不允许参加开学初免费补考考试,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
第六条 在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的;
(二)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说话的;
(三)直接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四)自带草纸的;
(五)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纸数与发放时不一致的;
(六)考试结束时不立即停止答题的;
(七)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八)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第七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巡视)人员确认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学生答卷,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并立即向考务组报告,同时将学生和相关证据送交考务室。
(二)考务组应立即与监考教师和考生共同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如情况属实,学生本人应对违纪或作弊过程如实书面描述,学生本人签名。并要求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讨。考务组安排工作人员2人以上与学生谈话并做好相应谈话记录,同时妥善保存学生的违纪作弊等所有材料。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三)如经考务组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学生违纪或作弊情节不清,事实不充分,应立即允许学生回到考场正常参加考试,并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
(四)考试结束后,相关单位考务人员进一步确认违纪或作弊相关材料,材料未收集全的,需尽快落实补齐,连同学生的检讨书送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召开处务会,审核相关材料,确认学生的违纪或作弊事实及情节,形成书面材料后连同证据转交学生处。
(六)学生处根据相关材料、违纪事实和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按《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参加的各种考试。
(二)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解释。
(三)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教发【201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