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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规程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须保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须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严格遵守《矿业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须政治可靠、思想稳定,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老师应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培训,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四条实验室教师、科研团队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须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配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其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院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完毕后使用教师须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相关负责人要熟悉掌握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储情况。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并限当天使用,当天未用或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存,不得转让、借用或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二章一般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品和腐蚀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三章  使用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凡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这些气体是: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氯化氢、二硫化碳、氯、碘、二氧化硫、氧化锰、二氧化氮等。 

第十六条进行有毒物质的实验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或面罩、手套,实验后要洗手,实验中禁止饮食、吸烟。 

第十七条所有使用过含毒物的溶液,必须由该实验的工作人员作一定安全处置合乎排放标准后,再倒入下水道,然后仔细洗净仪器和工作地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许进行有毒物质操作。  

第十九条一切有毒药品和溶液应倒入废液罐内,禁止直接倒入下水系统。应经过安全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倒入下水道,并用水冲洗水糟。   

第二十条禁止用实验室内的任何容器盛放饮料和其它食物。

第二十一条有毒液体、其它腐蚀性强烈的液体在取样时,不许用口吸取,只能用抽气管吸取。

第二十二条遇到毒性强烈的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    

第四章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搬运和使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溴等,要戴橡皮手套、围裙、眼镜,并穿深筒胶鞋。

第二十四条搬运酸、碱前应仔细作下列几项检查:   

(1)装运器具的强度;    

(2)装酸或碱的容器是否封严;   

(3)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稳;    

(4)搬运时,不许一人把容器背在背上。    

第二十五条移注酸碱液时,要用虹吸管,不要用漏斗,以防酸、碱溶液溅出;

第二十六条酸碱或其它苛性液体,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无吸气器可用量筒量取。   

第二十七条开放盛溴、过氧化氢、氢氟酸、氨水和其它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然后开瓶。开瓶时,瓶口不准对人。    

第二十八条在稀释酸(尤其是硫酸)时,应当一面搅拌冷水,一面慢慢将酸注入。禁止将水注入酸内。    

第二十九条拿取碱金属及其氢氧化物和氧化物时,必须用镊子夹取或用磁匙采取。   

第三十条废酸碱必须倒在专门的缸子内,缸子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如腐蚀性物质触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第三十二条腐蚀性强烈的物质有: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氢氟酸;酸溶液;氢氰酸;五氧化二磷;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钠;冰醋酸;磷;硝酸银;盐酸。     

第五章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不许将易着火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第三十四条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第三十五条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溜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第三十六条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纳、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第三十七条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第三十八条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第三十九条当加热、蒸溜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第四十条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第六章使用易爆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预防由于内外压力差引起爆炸的措施:  

(1)仔细检查供真空操作用的全部仪器有无裂纹。不许使用有裂纹的仪器。   

(2)使用前检查容器真空度是否够高。检查时应将容器用布包好。

第四十二条禁止浓硫酸和结晶状高锰酸钾接触。    

第四十三条禁止和有机物一起研磨硝盐。有机物不得和浓硝酸一起混合及加热。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一般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配制稀硫酸时,必须在烧杯和锥形瓶等耐热容器内进行,并必须缓缓将浓硫酸加入水中,配制王水时,应将硝酸缓缓注入盐酸,同时用玻璃棒随时搅拌。不准用相反次序操作。    

第四十五条一切试剂瓶要有标签,有毒药品要在标签上注明。

第四十六条溶解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发热物时,必须于耐热容器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严禁试剂入口。如需以鼻鉴别试剂时,须将试剂瓶远离,用手轻轻煽动,稍闻其气味,严禁鼻子接近瓶口。

第四十八条折断玻璃管(棒)时,须用钢铿在折断处铿一小槽,再垫布折断。使用时要把断口烧成圆滑。如将玻璃管(棒)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时,应垫布插之,防止折断伤手。    

第四十九条严禁食具和器具混在一起或互相挪用。    

第五十条易爆炸的操作,不得对人进行。坩埚口不得对着人,并应事先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必要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或设防护挡板。

第五十一条一切发生有毒气体操作,须于通风柜内进行。通风装置失效时,禁止操作。    

第五十二条固体不溶物及浓酸严禁倒入水槽,以防堵塞和腐蚀水道。  

第五十三条身体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洗干净,不得靠近明火。

第五十四条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须用锯将石膏锯开。禁止用它物敲开,以免瓶子破裂。 

第五十五条处理后的浓酸和浓碱废液,必须先将水门放开,方可倒入水槽。一切废液,如含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应先行处理,不准直接排入下水系统。   

第五十六条高温物体(灼热的磁盘或烧坏的燃烧管等)要放于不能起火的地方。   

第五十七条取下正在沸腾的水或溶液时,需先用烧杯夹子轻轻摇动后才能取下使用,以免使用时突然沸腾溅出伤人。    

第五十八条使用酒精灯、煤气灯时,注意无色火焰烫伤。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一般应急措施 

第五十九条发现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环保、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无关人员尽快撤离事故现场,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119报警。同时禁止启动现场车辆,阻止其它车辆进入现场。       

第六十条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期间,如现场任何人出现中毒的可疑迹象或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紧急治疗,并视病情需要尽快护送到医院请医生诊治。  

第六十一条现场发现中毒病人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现场状况及症状,及时采取不同的临时救治措施,然后速送医院诊治。临时救治要点是:若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马上用大量的水冲掉皮肤上的化学品,至少冲洗15分钟以上;若有化学灼伤情况,按化学灼伤治疗要求进行治疗;若眼睛接触化学品,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至少15分钟以上;若病人为吸入性中毒,应立即将病人从污染的空气中转移到新鲜空气处,检查病人是否在呼吸,以及有无脉搏,如无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若无脉搏,需进行心脏按摩;若病人为摄入中毒,视摄入化学品是否为腐蚀品决定是否可采用催吐法;神志不清时,不要给病人口服任何东西。 

 

 

矿业工程学院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