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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管理,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校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不断提高学生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验、注重过程、引导创业”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二级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专家组(以下简称“学校专家组”)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院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创新创业与工程训练中心、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团委、学生工作处(部)、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院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监督工作。

2.负责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审批工作。

3.确定各级项目的资助额度。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与工程训练中心。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管理工作。

2.汇总各学院的评审与检查结果,公示公布评审与检查结果。

3.定期检查项目的开展情况。

4.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 负责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专家组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项目评审、验收工作。

2.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管理的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院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校、企指导教师和相关专业教师组成。学院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院校级项目评审、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并向学校提交相应的检查和验收材料。

2.保障项目实施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并定期组织各项目组开展交流活动。

3.向学校推荐优秀项目,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类型与级别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按照项目级别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时间原则为1-2年,其中省级、国家级创新项目以及各级别的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要求建设周期为2年,满足结题要求可以申请提前结题。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立项申请时间。于每年的4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1.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四年制以二、三年级的学生为主,五年制以二至四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2.申请人为学生个人或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一般为3—5人,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的合作研究项目。

3.项目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还应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研究条件。

4.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每年指导新立项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限指导1项,其他情况需经学校专家组评审,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项目立项评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按照学生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1.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具有创新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新项目;重点资助选题范围适当,目标内容清晰明确,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业项目。

2.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报表》,由指导教师审查后,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学校领导小组对结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确定为校级项目,并在校内公示。

3.确定省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时,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评审办法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省级项目根据各学院校级立项数量不超过1/3的比例进行推荐,国家级项目根据省级项目立项数量不超过1/3的比例进行推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1.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同时,保证项目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2.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至少每月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各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进展及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过程记录册》和《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册》。

3.学院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学院工作小组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各学院应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

1.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研究内容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后六个月之内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立项六个月之后,所有项目组不能再增加新成员,但成员可以退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受理结题申请。

2.研究项目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须在项目截止日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3.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应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对于不提交终止报告,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指导教师不允许指导新一年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研究生或者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时间。一般于每年的10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1.学校和学院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按原方案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2.学校和学院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督促,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

3.学院要将中期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给学校领导小组。

4.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设计说明书、研究报告、产品实物、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级别项目结题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学校专家组和学院专家组对各项目材料进行严格核实,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结题验收视为不合格。

3.学校专家组和学院专家组将根据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优秀”、“通过”、“不通过”),将结题结果统一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将为其颁发《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证书》。

4.不提交结题报告或不参加结题答辩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

5.结题验收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标分配和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同时,此项将作为各学院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  成果管理。

1.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获奖证书等,均应注明“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辽宁科技大学,项目成果第一作者应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项目过程记录册、经费使用记录册、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学生参加大创计划项目产生的优秀作品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学生优秀作品收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经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或随意终止的项目,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采取专项扶持政策,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对校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给予相应经费支持。校级项目经费由学校领导小组将资助资金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工作小组按照评审结果及项目实际需要分配到每个项目上,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由学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实际需要统一进行拨付。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后下拨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再追加第二次经费。

第十七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设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创新创业与工程训练中心审批、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条  政策支持与保障

1.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可获得创新性学分,学分计算标准按照《辽宁科技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学发[2018]10号)文件要求执行。

2.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主要参加者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工作小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继续进行。

3.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达到免试推免研究生条件的,在免试推荐时可优先考虑。

4.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学生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为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与奖励。

5.项目可申请入驻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空间,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创客空间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场地、办公设备、技术以及相关政策的支持。

第五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项目沙龙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示范辐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举办创新创业年会,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交流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研讨会以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

第二十三条  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成果集,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