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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科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点击数:次   加入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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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团队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一流学科打造工程”,切实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整体办学实力,推动我校2035年建成省内一流大学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发〔2020〕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团队是以教学工作为基础,以领军人才、学科方向带头人或科研团队带头人(统称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为目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先进的研究方向和相互支撑的合作成员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工程硕士或硕士点申报学科,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团队建设。团队建设实行校、院双重管理,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负责学科团队组建、带头人的遴选、学科建设重点工作目标安排、团队业绩考核和团队建设经费管理;学院负责团队教学分工、日常工作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考核材料认证工作。

第二章  团队建设目标与职责

第四条  团队建设目标

(一)人才培养。依托学科团队,大力开展国际交流,加快青年教师成长,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优青”或“杰青”等零的突破,增强吸引校内外优秀学生攻读学位的能力,打造一批优秀硕士、博士论文和一批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

(二)师资队伍建设。经过5—10年努力,培养、造就50名勇于创新、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或者领域内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话语权的学科带头人;培育100名潜心教学、注重科研和团队建设成果突出、发展势头强劲的青年骨干。

(三)科学研究。围绕先进科研方向,产出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培养20个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在基础研究上,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彰显,强化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使学校学科声誉和社会声誉不断提高。

(四)服务社会与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学科带头人对接服务县域和辽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与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完善学科结构,增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力。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校讲学,选派优秀团队成员出国交流访学,共建国际科研平台,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  学科团队的基本职责

(一)学科团队应稳定研究领域,凝练学科方向,探索前沿课题,围绕学科带头人,开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担负起在学科评估和学位点申报中支撑1个学科方向的基本任务。

(二)学科团队的发展规划明确,带头人与团队成员发展兼顾,教学能力与科研能力提升兼顾,年度规划与长期规划兼顾。

(三)学科团队要教学科研兼顾,承担必要的教学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与本学科团队方向相关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工作,产出支撑学科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学科团队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团队组建,提出人才引进计划,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全权负责团队及其成员在学科建设方面的管理、考核、激励、约束,完成考核指标。

(二)负责制定团队科研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营造团队学术氛围,统筹协调团队成员的科研工作和成果分配,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形成团队学术特色。

(三)跟踪科技前沿,构筑学术地位,成为学术领军人才,满足学位点建设对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要求。

(四)负责组织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积极筹措团队科研经费并制定、执行团队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荣誉和奖励,完成团队教学、科研及其它目标任务。

(五)有权提出动态调整团队及成员(聘期前2年)。

第七条  团队成员的基本职责

团队成员应当服从团队带头人的直接领导,认真完成团队内部统筹安排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三章  团队的组建

第八条  团队组建原则

团队组建坚持“特色鲜明、方向先进、结构合理、发展稳定”原则,鼓励所有教师参与团队建设。鼓励跨学科组建方向明晰的科研创新团队,以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文理相互渗透,实现资源有效共享和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团队建设要求

(一)统筹考虑年龄、职称、学缘、学历结构。

(二)有较稳定、先进的研究方向,成员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组建3—6个学科方向的团队,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在每个学科团队内部,可根据研究方向需要,自行设立若干科研小组。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

(一)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有能力提出先进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

(四)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外聘专家以我校身份申报获批项目、发表论文、有公认的校内团队,经审核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身体健康,距退休至少有5年以上(博士导师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五)基本具备下列科研条件:

1.近两年(申报前2年,下同),公开发表与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3篇以上及三大检索期刊1篇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以上,或出版与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著作1部以上。

2.近2年,主持、完成与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学术成果奖励。

3.近2年,到账科研经费总额理工科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5万元以上。

(六)学科建设确需培养的,有发展潜力的带头人,在选拔时,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团队的组建

(一)成员采取自愿参加、行政指派、带头人挑选的形式加入团队,受团队带头人和学院的双重领导,以团队为主。

(二)团队人员稳定,研究领域稳定,方向先进;成员之间有科学研究的互补性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具备实验研究条件。

(三)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主要成员有主持过省级或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或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经历,有学科带头人认可的业绩和特殊才干。

第十二条  团队组建的程序

(一)结合学位点申报或建设,结合一流学科建设,结合学科评估要求,由学院组织研讨,凝练数量合适的学科方向。

(二)面向校内公开选拔学科带头人。校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一般应自动成为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应当主动进入团队或担任学科带头人。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确认学科带头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三)学科带头人与学院沟通,负责选拔团队成员。

(四)提交《学科团队组建申请表》,根据学科建设目标,与学校签订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重点包括师资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科研成果等)

第四章  学科团队建设措施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

(一)学科团队资金来源于学校每年学科建设经费,重点支持一流学科、特色学科、博士点学科建设,资助团队开展人才培养、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教学研究、服务社会等工作。

(二)申报各级项目、各级奖励,优先向团队倾斜。

(三)申报国家、省、市各类建设资助项目,校内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验室分配和使用等,优先满足学科团队需要。

第十四条  建设经费

(一)对列入学科团队建设计划的,学校将根据学科类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扶持。

(二)给予团队资金支持之后,将根据团队业绩情况,以成果奖补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资金预算额度,每个学科团队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一流学科重大标志性成果、重大转化项目,根据所取得成果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度,由学校另行讨论资助额度。

第五章  团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团队管理

(一)发展规划处是学科团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科团队组建、学科团队考核、团队经费管理及学科团队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各学科所在二级学院是学科团队工作责任主体。根据学科评估和学位点建设要求,负责学科团队总体规划、学科方向论证、学科经费预算,配合发展规划处审核论证团队经费使用及考核材料填报审核。

(三)各学科团队是学科团队工作实施主体。带头人负责对本团队成员的考核与管理,团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学校与团队带头人签订聘期目标责任状。

(四)学科团队每4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校对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组织1次年度考核,每4年进行1次聘期考核。学校和学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时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

(五)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问题,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团队建设无成效的,学校将直接取消学科团队资格并追究团队带头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对撤销的带头人称号和团队,不再享有学校各种与学科建设有关的津补贴发放,不再享受团队建设管理中的各种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团队考核

(一)对团队实行年度、聘期(4年)累计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期为4年,如建设过程中有成员离退或者晋升,团队总积分目标做相应调整。考核期结束,团队带头人和团队双合格,则团队考核合格;带头人不合格,团队合格,则解散或者重选带头人;若带头人合格,团队不合格,则团队所有成员(含带头人)不合格。

(二)聘期考核内,学校从团队带头人和团队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12月份为上一年度带头人和团队业绩申报期。当年考核未完成的任务,差额部分将叠加到下一年度责任目标中。

(二)业绩汇总后由团队上报给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提交发展规划处。

(四)发展规划处对所有学科团队开展综合评估,给出最终考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团队的退出机制与资助

)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经学院和学校评估后,决定是否保留团队,是否继续给予资助;四年考核期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团队,将继续进入下一轮资助周期。

)学校根据团队年度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团队资格。对于中途撤销的团队,其带头人和成员的考核自动进入个体考核体系。对于中途离开进入其他团队的成员,其业绩和任务自团队组建之日计算。每个成员四年考核期内最多有1次团队调整,且只能在团队组建后的第一、二个年度内进行。

(三)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团队成员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团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如数追回资助经费,取消团队资格。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的用途

团队建设经费由团队带头人根据团队发展需要支配使用,但不可用于团队成员的津贴发放。经费主要用途包括:

  • 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校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团队自管设备维修、运行费。

  • 材料费。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涉及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文件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相关人员出国、外国专家学者及学生来华讲学或学习发生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团队建设的实施者或管理者。涉及外购服务支出的,报销时应附与对方签订的外购服务合同。

(九)人才培养费。学科成员访学补贴、培训费等。

(十)劳务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劳务费用。

(十一)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必要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流程

(一)团队在确定团队经费后,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科技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18〕19号附件2)文件要求填报《学科团队建设经费使用申请表》,制定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并报学院和发展规划处备案。

(二)团队建设经费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经费使用由带头人签字、团队所在院长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核销。当年结余经费不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学科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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