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辽宁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土木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在本细则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院(系)、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辽宁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教职工及学生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并承担责任,学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 院(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为土木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导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计划。
学院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部门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建立部门危险化学品台账并督促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佩戴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六条 土木学院和实验中心定期组织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完成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购和运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土木学院任何专业及个人不得私下违规采购。
(二)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专人提交采购申请,经土木学院、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市公安机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购买。
(三)采购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使用人提交采购申请,依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
(四)土木学院实验中心将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同时统一存储保管,同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土木学院任何专业及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部门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章 入库与备案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在到货当日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包括:
(一)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采购合同或供货清单、发票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确认上述各项相互一致后,建立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台账;
(二)土木学院安全管理员核查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存放规范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并将供货清单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土木学院安全管理员根据各实验室的供货清单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 土木学院任何专业及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危险化学品台账。
第五章 存放与保管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库房设为A301。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分项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地下或半地下空间、楼道、学生宿舍等场所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土木学院将对危险化学品存储室、专用库房定期检测。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一)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三)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第六章 领用与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相关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向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须按要求做好领用记录。
当日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返回保险柜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对于管制类化学品,领用时须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使用时须按要求做好使用记录,使用场地严格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确保安全,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事先应经过培训和指导,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二)剧毒化学品使用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四)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与实验内容的安全等级相匹配;
(五)使用可燃、助燃气体时应远离热源、火源;
(六)禁止在实验室留宿,夜间进行实验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
(七)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
(八)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老师应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培训,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九)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并仅限当天使用,当天未用或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存,不得转让、使用或他用;
(十)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
(十一)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七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土木学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和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盛装在容器内,并做好产废记录,盛装需特别注意:
(一)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二)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须经中和、分解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倒入废液容器;禁止将不相容的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三)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容器应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
(四)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五)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应粘贴标签,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二十三条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弃物:
(一)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第二十四条 实验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均须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六条 对于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土木学院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土木学院实验中心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存放,存放地点设在A115,并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防护区域以外;
(二)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三)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有防渗漏处理;
(四)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
(五)危险废物的存放场所应防风、防雨、防晒,并远离火源、热源,保持良好的通风;
(六)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七)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活性废弃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储存和回收。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土木学院安全管理员组织人员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并配合完成装运工作,任何专业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八章 台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日常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领用、使用、处置情况,并建立管制类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专用台账。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两年;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废弃物处置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实验室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并将购买、使用、存储、处置等信息报送至土木学院安全管理员。土木学院安全管理员汇总后,于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统计数据报送至国资处。
第九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本专业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存放和使用情况,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院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土木学院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组长为土木学院行政负责人,成员为土木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三十五条 土木学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专业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将相关项目的安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国资处备案。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申购表、指示牌、台账、废弃物标签等,均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